Last Updated on 2017-12-21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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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367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59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該條例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形態為固體、液體或氣體,各類毒品之施用方法,亦因人、因時、因地而異,故毒品製造之既遂、未遂,應以法律規範所禁制之目的為區別標準,凡所製出之物,已經達到法規範所不允許之功能、效用者,即屬既遂。就製造安非他命而言,行為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不論該物品為液體或固體,應認製造行為已達既遂。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成結晶體始為既遂,不但與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立法本旨。依卷內資料,本件製造現場之冰箱冷凍室內,存有大量褐色殘渣,經蒐證人員刮下,另塑膠桶內殘留部分液體,吸食器內亦有褐色殘跡,此三項跡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驗結果,均含有安非他命成分(見偵字第一三0三六號卷第六十至八十六頁、一0三至一0七頁)。且證人即負責鑑定之警官黎添來證稱:本件經現場勘查並作初步鑑定,在冰箱中之冷凍庫發現有安非他命殘跡,經呈色試驗呈陽性反應,再拿到實驗室作進一步確認,仍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本案主要有三項證據呈安非他命反應,第一項是當初在冰箱看到結晶,但拿回去外觀形狀有一點融化,第二項證物是藍色桶內之液體,第三項是吸食器有沈澱的殘跡,分不清是結晶或油狀。上訴人在製造過程中是因為缺少一個關鍵步驟,所以一直沒辦法成功結晶,但並不表示缺少此步驟就沒辦法製成安非他命,也不影響毒品的藥效,在日本安非他命流行係用注射的,而在台灣是用結晶,此二種形態都有藥性存在,所以沒有結晶不代表沒有藥效及毒品性等語。上情如果無誤,能否謂上訴人製造之安非他命尚屬未遂?即饒堪研求。原判決認上訴人製造出來之物品係黑色液體,未完成結晶,不能供一般大眾吸食使用,並非安非他命成品,僅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難謂適法。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4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是就製造甲基安非他命而言,犯罪嫌疑人於產製過程中,如已製造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液態物質,而處於隨時可供淬取使用該毒品之狀態,即應認其製造之行為已達既遂之階段。至於最後之純化階段,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防制毒品危害之立法本旨。本件扣案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十九至二五所示之溶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驗通知書可稽,而依原判決之認定,被告係與陳○鵬(業經第一審判刑確定)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倘屬無訛;能否謂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尚屬未遂?原判決以尚未純化結晶,而認係屬未遂,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