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器具罪之法規 Post category:05.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Last Updated on 2017-09-07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Ⅰ.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Ⅱ.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Ⅲ.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Ⅳ.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受保護的內容: 持有大量毒品,抗辯非意圖販賣而持有的相關案例蒐集 2018-08-21 若是出於質押擔保而持有毒品,不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 2017-10-03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