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之處罰規定 Post category:11.栽種大麻罪 內容目錄 Toggle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提醒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醒 依照經驗,栽種大麻的案件中,有時會另外涉犯運輸大麻種子、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當事人再跟律師討論案情的時候,應注意此部分。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受保護的內容: 大麻之幼苗或植株,若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但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是否屬於第二級毒品? 2018-11-05 種大麻刑責及相關應注意事項說明 2021-01-17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