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之處罰規定 Post category:11.栽種大麻罪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提醒請按讚: ▲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 Ⅰ.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Ⅲ.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提醒 依照經驗,栽種大麻的案件中,有時會另外涉犯運輸大麻種子、製造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當事人再跟律師討論案情的時候,應注意此部分。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毒品律師:栽種大麻的法律責任 2018-10-02 栽種大麻,無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 2018-01-16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