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之責任 Post category:第04章、正犯與共犯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意旨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共同正犯之成立,祇要行為人具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即為已足 2018-01-17 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2018-07-24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2018-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