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 Post category:01、販賣毒品的認定及法律責任 / 04.販賣毒品罪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知道是毒品且受販賣毒品之人所託將毒品交予買家,應構成共同販賣毒品罪 2017-12-14 毒品律師:販賣毒品既未遂認定之參考判決(二)-(1)意圖營利而販入,(2)意圖營利而販入並賣出,(3)基於販入以外之其他原因而持有,嗣意圖營利而賣出等類型。 2017-07-04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