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物,可以做為交易的標的 Post category:001-02-02-01、買賣 / 008-06、違章建築 / 未分類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違章建築物雖為地政機關所不許登記,但非不得以之為交易之標的,原建築人出賣該建築物時,依一般法則,既仍負有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之義務,則其事後以有不能登記之弱點可乘,又隨時隨意主張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訴請確認,勢將無以確保交易之安全,故此種情形,即屬所謂無即受確定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予駁回(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812號民事判例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告發違章建築,主管機關未拆除,不能逕認屬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 2017-12-19 罪疑唯輕,並非在於如何評價證據的證明力,而係在法官於未能形成心證的確信時,應如何判決的裁判法則 2018-02-13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