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漏水屋,可否依據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的規定,要求賣方修補漏水?

前言

偶有民眾會詢問,跟新屋入住後發現漏水,可否要求賣方修補至不漏水的狀態?簡答如下。

簡要說明

除非契約有特別約定,否則不行。理由如下

  1. 首先,這個提問的回答,是限在買受人是依據民法買賣乙節主張,而不包括不完全給付的討論。
  2. 先看看買賣契約上有無特別約定,如果沒有,買方無法從雙方買賣契約上找到主張的請求修補至不漏水的依據。
  3. 此時,再回到民法上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來討論。民法買賣的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並無瑕疵修補請求權的規定,因此買方也無法從民法上找到主張的請求依據。
  4. 相關個案可參☞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第3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效果,於特定物買賣契約之情,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效果,依同法第359條、第360條為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損害賠償,然並無瑕疵修補請求權之規定,是買受人於特定物買賣契約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時,並無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之請求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號判決參照)。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