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2017 年12 月30 日Q:以老鼠藥殺他人的豬,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Q:以老鼠藥殺他人的豬,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發佈留言 / 作者: 建律法律事務所 / 2017-12-30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被告潛至他人豬舍,投以殺鼠毒藥,企圖毒殺之豬,既經獸醫救治,得免於死,則其效用尚無全部或一部喪失情事,而本條之罪,又無處罰未遂之規定,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刑事判例參照)。 甲用石擊斃踐食菜園之他人豬隻。如係出於故意。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損壞罪。但應注意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院字第1989號參照)。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