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占罪,須具備乘他人不知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之客觀要件,方能構成 Post category:005-02-32、竊盜罪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刑法竊佔罪,不僅須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要件外,尚須具備乘他人不知而占有他人之不動產之客觀要件,方能構成,最高法院著有八十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九號判決可參。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竊佔,以佔據或占有他人不動產之方法或手段,排除他人對該不動產之實力支配,並重新對該不動產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而言 2018-01-03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