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販賣毒品的競合關係 Post category:007-03-01、製造毒品之競合 / 007-05-04、競合 / 02.製造毒品罪 / 04.販賣毒品罪 / 0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所稱製造、販賣毒品云者,本屬數個獨立成罪行為,有其中一行為,即足單獨構成犯罪,倘或兼而有之,且其數行為間具有想像競合之關係者,得從一重論處;否則,即應併合處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毒品案件,狹義自白,亦有偵審自白減刑之適用 2017-07-05 栽種大麻,無法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減刑 2018-01-16 This Post Has One Comment 匿名訪客 23 1 月 2018 回覆 請問販賣毒品的通聯譯文,法官會很看重嗎? 正在載入...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請問販賣毒品的通聯譯文,法官會很看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