竄改影本,可能構成刑法的變造文書罪?

認為構成變造文書罪的判決

  • 影本與原本可有相同之效果,如將原本予以影印後,將影本之部分內容竄改,重加影印,其與無制作權人將其原本竄改,作另一表示其意思者無異,應成立變造文書罪(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3885號判例參照)。
    • 本件個案事實是行為人塗改燈具進口證明書影本。

認為不構成變造文書罪的判決

  • 刑法所稱變造公私文書,係指對文書本身有所變造者而言,文書影本並非文書之本身,除以影印為制作文書之方法並合於偽造文書犯罪構成要件應論以偽造文書犯罪外,若僅單純塗改文書之影本,尚與變造文書不同,自不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5264號判決)。
    • 本件個案事實是行為人塗改地檢署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不」字改為「提」字)書跟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