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6條之「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Post category:第35章、毀棄損壞罪 按刑法第356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最高法院30年6月10日刑庭庭長會議決議及53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四)可資參照)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條文介紹 2017-12-30 毀損債權不起訴案例(士林地檢署) 2023-04-20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