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不以行為人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在內 Post category:藥事法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原料藥來源、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藥事法第39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並未規定以行為人「明知」為成立要件之一,足見該條文之規範不以行為人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