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Post category:第06章、妨害投票罪 / 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刑事判例參照)。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事】一夜情卻謊稱遭性侵,最終獲不起訴案例 2021-05-27 利用權勢、機會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如何論罪? 2021-05-28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