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 Post category:第06章、妨害投票罪 / 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 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苟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58號刑事判例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利用權勢、機會對於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如何論罪? 2021-05-28 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的區別:以有無性交犯意為斷 2018-07-11 發佈留言留言名稱電子郵件網站 Turn on JavaScript to leave a comment.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