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為宣告緩刑之裁量,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自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Post category:第09章、緩刑 Last Updated on 2018-11-05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緩刑之宣告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自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什麼是緩刑?緩刑的要件?如何爭取緩刑? 2017-12-19 緩刑所附條件,宜顯現於主文中 2019-03-22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