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原則上書面審理 Post category:02、觀察勒戒 / 03、觀察勒戒抗告 Last Updated on 2018-11-19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又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是裁定與判決不同,以不經言詞陳述為原則,除有上揭所列或刑事訴訟法第十章與被告羈押相關之裁定等情形外,並無須經當事人言詞陳述之規定,均依書面審理(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定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觀察勒戒抗告成功案例(大麻及MDMA、初犯、否認犯罪) 2019-08-07 觀察勒戒的『抗告』與『延期』 2017-06-02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