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續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Post category:第10章、被告之羈押 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固為同法第一百零一條所明定,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羈押之審查,以及羈押審查之證據取捨標準 2018-08-12 有無羈押的原因、必要、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均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的事項,事實審法院自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 2018-08-11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