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前言
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例,若認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若僅認為構成轉讓,則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差距甚大。而在有交付毒品與收取對價金錢的情況下,很容易遭檢察官或法官認定是販賣毒品罪。然而若當事人間只是轉讓毒品,並沒有營利之意圖,仍然有抗辯轉讓毒品(或其他罪名)的空間。
案例事實
本件的案例事實簡化如下,被告A涉嫌多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給某B,偵查中被告A坦承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事實,並坦承有交付毒品、收取金錢。嗣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A委任本所黃建霖律師擔任一審選任辯護人,經與被告A討論事實經過後,本所黃建霖律師認為被告A與某B之間應僅是轉讓毒品(構成轉讓毒品罪與轉讓禁藥罪),建議被告A一審的答辯方向應朝向「不構成販賣毒品罪、坦承轉讓毒品與轉讓禁藥罪」為之。後經一審調查、辯論,最終判決認定本案不構成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僅構成轉讓禁藥罪(轉讓毒品罪的部分因重法優於輕法,優先適用轉讓禁藥罪)。


提醒
在涉嫌販賣毒品的案件中,答辯的方向會牽動到有無偵審自白減刑的適用、犯後態度是否不佳的量刑考量,因此在決定答辯方向時,當事人最好事先跟自己所委任的律師充分討論為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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