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的內容: 未達於嚴格證明之程度,遽採為犯罪之依據,有違證據法則 Post category:006-03-03、第三審 / 07.刑事訴訟法 / 第3編、上訴 / 證據法則 Last Updated on 2019-03-19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這篇內容透過密碼進行保護。如需進行檢閱,請於下方欄位輸入密碼: 密碼: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 You Might Also Like 刑事訴訟有關上訴期間20日的常見問題 2018-01-07 被告未聲請法院進行交互詰問程序,法院亦認無必要時,自毋庸踐行此無益之程序,不生剝奪被告訴訟防禦權之問題 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