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緩刑所附條件不服時,得就該部分單獨上訴 Post category:06.刑法 / 第09章、緩刑 / 第1編、刑法總則 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2項附條件緩刑之規定,屬於科處受緩刑人負擔事項,對於受緩刑人屬較不利之情形,故對緩刑所附條件不服時,得就該部分單獨上訴(臺灣高院95年5月4日因應新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20號研討結果)。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法院是否為宣告緩刑之裁量,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自有濫用裁量權之違法 2018-11-05 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的區別 2018-01-25 發佈留言留言名稱電子郵件網站 Turn on JavaScript to leave a comment. 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