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護的內容: 應調查而未調查違誤之相關實務見解 Post category:第379條第10款,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Last Updated on 2020-08-25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這篇內容透過密碼進行保護。如需進行檢閱,請於下方欄位輸入密碼: 密碼: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 You Might Also Like 審判期日應調查之證據,以得據以推翻原判決所確認之事實,而為不同之認定者,才有意義 2018-07-11 與待證事實具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有調查必要,且有調查可能性之證據而言 2018-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