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的意義與要件

易科罰金的意義

違犯一定條件下的輕罪之人,法院為徒刑或拘役的判決,基本上應該要依照法院宣告刑去執行。但立法者考量到不是每個觸法之人,都一定要入監服刑、而且入監服刑,可能也會對觸法之人、他的家庭等有相當不良的後果,因此設計了易科罰金的制度,於刑罰執行時變更本來宣判的徒刑或拘役,而改以罰金來替代徒刑或拘役的易刑處分,用以避開短期自由行的執行 。

易科罰金的規定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另外刑法第41條其它項到第44條的相關條文,也請一併參考(法規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

易科罰金的要件

從上開刑法第41條第1項的規定可知,易科罰金的要件有3個

  1.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2.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3. 非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

易科罰金,以車禍案件為例

以常見的車禍案件為例,發生車禍最常發生的是提告或被告刑法第284條前段的過失傷害罪,條文規定為「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過失傷害,法定刑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符合易科罰金的第1個要件。如果法院最終的確定判決是6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就符合易科罰金的第2個要件。又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的情況遭認定屬於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那麼就有易科罰金的機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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