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6條條文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
▲院字第1199號
本件除第一問係屬具體事實。按照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不解答外。第二問關於刑法之減輕。祇須援用減刑法條。即不說明減輕分數。及減輕後刑之限度。亦非違法。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
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刑法第66條前段定有明文,依此規定減輕有期徒刑者,最高減至2分之1,並無最低減刑之限制,在該2分之1限度之內,究減幾分之幾,事實審法院本有依具體情節而為自由裁量之權,並非必減至2分之1,始為適法。且判決內關於刑法之減輕,祗須援用減刑法條,即不說明減輕分數及減輕後刑之限度,亦非違法,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199號解釋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