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60條之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365號民事判例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二百六十條定有明文。此項損害賠償,應不包括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定應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蓋此項利息之支付,為回復原狀之方法,而非同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損害賠償。從而被上訴人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外,尚非不得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以為賠償。
▲民法第260條之規定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365號民事判例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二百六十條定有明文。此項損害賠償,應不包括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所定應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蓋此項利息之支付,為回復原狀之方法,而非同法第二百六十條之損害賠償。從而被上訴人除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請求返還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外,尚非不得依約定請求給付違約金以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