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例(基隆地檢署)

本案簡要說明

被害人A女提告,主張被告某甲於補習期間,將手伸入褲子內,撫摸下體得逞,遂對某甲提出強制猥褻的刑事告訴。

本案告訴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參照)。

本所承辦經過

本案當事人一再喊冤,而經本所律師詳細了解案情後,也認為被害人A女所稱的犯罪事實是否真實,確實有可疑之處,因此本所律師即將本案反駁的相關依據、理由以及後續的偵查可能結果詳細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決意聘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為無罪答辯。

後經本所律師於偵查時多次以言詞、書狀等方式向檢察官說明本案疑點,幸經檢察官採信,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編號: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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