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經警方調查後認涉嫌持有二級毒品移送地檢署偵辦,經與當事人討論案情後,本所黃律師認為移送意旨應有誤會,且相關證據應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持有二級毒品,嗣經黃律師陪同當事人出庭辯護,幸經檢察官認同上開辯護內容,獲得不起訴處分。
備註:案編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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