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參照)。另按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刑法第57條第5款參照)。
曾經勒戒的當事人,比較容易會被認定素行不良或者毒癮不易戒除,要說服檢察官再次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難度較高。
本案當事人五年前勒戒執行完畢,嗣後再次因施用毒品遭查獲,本所律師與當事人詳談,了解當事人再次施用毒品的原因,並將其中可原諒之處具狀向檢察官說明,所幸檢察官採納,順利給予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機會。
案件編號: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