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運輸毒品,法院認定運輸不成立,僅論以持有毒品案

檢察官起訴認定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認為本案被告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運輸毒品。

本所律師一審辯護方向

須基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才成立運輸毒品罪;若只是單純持有而零星持送,並無運輸的認識或意圖,不應論以運輸毒品罪。本所律師經與被告討論後,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運輸的故意,且本案證據不足,遂以此為方向進行辯護。

一審判決認定

一審法院採納前開意見,認本案不構成運輸毒品罪,僅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註:現已修法),並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

 

案件編號: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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