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起訴運輸毒品,法院認定運輸不成立,僅論以持有毒品案 Post category:003.刑事案件 / 004.毒品案件 / 009、運輸毒品無罪、不起訴案例 / 04、本所律師承辦案件 Table of Contents Toggle 檢察官起訴認定本所律師一審辯護方向一審判決認定 檢察官起訴認定 檢察官起訴書記載,認為本案被告涉嫌持有第三級毒品及運輸毒品。 本所律師一審辯護方向 須基於運輸意思而搬運輸送,才成立運輸毒品罪;若只是單純持有而零星持送,並無運輸的認識或意圖,不應論以運輸毒品罪。本所律師經與被告討論後,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運輸的故意,且本案證據不足,遂以此為方向進行辯護。 一審判決認定 一審法院採納前開意見,認本案不構成運輸毒品罪,僅論以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註:現已修法),並給予緩刑自新的機會。 案件編號:0055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施用大麻不起訴處分案例(台北地檢署) 2024-09-30 有前案、另吸食大麻電子煙,成功爭取戒癮治療案例(台北) 2021-10-27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