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不起訴案例(新北檢察署)

案件處理經過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之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56號判決參照)。

本案委任人即被告與本所黃律師討論後,黃律師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之情節,應不構成犯罪,所以引用上開實務見解供檢察官參考,後蒙檢察官採納,為不起訴處分,還被告清白。


案件編號:(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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