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順利取得緩起訴案(士林地方檢察署)

出境就學最高年齡33歲限齡的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第48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役齡前出境,或前項第五款人員,於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並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年,其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件案例事實以及處理經過簡要說明

本件被告年齡已超過出境就學最高年齡33歲限齡,經區公所催告其返國補行徵兵處理程序,催告屆滿六個月後,並安排被告接受徵兵檢查,但被告仍未到場接受徵兵檢查,嗣後案件經市政府告發偵辦、地方檢察署發布通緝。被告後委請本所黃律師協助處理,黃律師以書狀、言詞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獲准。


案件編號: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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