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須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且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當事人來所免費法律諮詢,本所黃律師認為除當事人確屬無辜外,本件也欠缺足夠的補強證據,經當事人委任黃律師陪通偵查開庭,最終順利取得不起訴處分。
案件編號: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