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施用第1級毒品、第2級毒品有關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法律專區。希望相關的文章能對當事人有所幫助。

未完成戒癮治療之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罪,且緩起訴處分因故撤銷,檢察官得否逕行起訴再犯之罪?

案例

         甲未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其於98年4月1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下稱第一案),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2年、命完成為期1年之戒癮治療,上開緩起訴處分於同年8月1日確定。另外,甲於同年10月1日即緩起訴期間再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下稱第二案),嗣後又未依檢察官命令接受戒癮治療,因違反原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於同年11月1日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若前揭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後,檢察官於同年11月15日對甲第二案所犯行為起訴,是否合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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