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 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 Continue Reading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3號判決)
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75號判決) 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向採之共犯連帶說... Continue Reading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75號判決)
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 Continue Reading共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而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