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的法律規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 … Continue reading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的相關實務、判決
傳聞法則
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 Continue reading 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依法具結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於審判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規定合法調查者,即得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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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虛偽誘導、錯覺誘導、記憶誘導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 Continue reading 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虛偽誘導、錯覺誘導、記憶誘導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 … Continue reading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之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 … Continue reading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
同一供述證據,可能涵括傳聞與非傳聞,應分別情形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供述,究為傳聞或非傳聞,應求之待證事實與該一供述者之知覺間之關係如何為定,供述者所為知覺體驗 … Continue reading 同一供述證據,可能涵括傳聞與非傳聞,應分別情形定其證據能力之有無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相關實務見解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解釋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 Continue reading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相關實務見解
傳聞之再傳聞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始證 … Continue reading 傳聞之再傳聞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之明示同意、擬制同意說明及可否撤回
【相關參考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係賦予當事人證據能力處分權,將原不得為證據之 … Continue reading 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之明示同意、擬制同意說明及可否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