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就出賣人應負擔品質瑕疵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僅得就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擇一行使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360條前 … Continue reading 民法就出賣人應負擔品質瑕疵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僅得就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擇一行使

買方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無須先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

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應負擔保責任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 … Continue reading 買方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無須先催告出賣人先行修補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