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針對吸食、施用第1、2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大麻、安非他命)的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應該要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2個月以下,如果觀察勒戒期間,被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另有可能要被強制戒治6個月到1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雖然不是坐牢,但對當事人來說,跟坐牢相當。然而針對施用第1、2級毒品者,刑事訴訟法另有一套機制,那就是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簡單來說,當事人不用去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而是在外就醫、定期到醫院及檢察署報到、驗尿,來觀察當事人是否已經戒除毒癮。
為什麼應該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從上開的說明大致可以知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類似短期的自由刑,喪失了人身自由,這已經是一件令人恐懼的事情。再者,勒戒處所龍蛇混雜,環境不佳。另外,如果要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工作、家庭、課業可能不保或有鉅大影響,對當事人影響甚鉅。
反觀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當事人是在外面、享有自由,只要依照指定時間前往醫院、檢察署報到、驗尿,當事人仍可維持正常生活、工作,通常來說,顯然更為有利。
如何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我們發現,很多當事人施用第1、2級毒品遭查獲、飭回後,沒有主動向檢察官表達想要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的意思,後來突然收到法院觀察勒戒的裁定,後悔不已。我們建議,被查獲施用毒品之後(通常都是臨檢盤查、釣魚),要儘快向檢察官表達想要戒癮治療緩起訴的意願。因為你不說,檢察官怎麼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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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委任成功取得戒癮治療緩起訴案例
- 多次、分別施用一級、二級毒品,成功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案(桃園地檢署)
- 一級毒品海洛因,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例(台北、曾有持有毒品前科、貿易業)
- 施用第二級毒品獲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案例(台北、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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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食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成功爭取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高階主管、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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