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科罰金與累犯的關係

前案易科罰金,後來再犯,構成累犯嗎?

很多網友會詢問本所律師,先前曾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已經繳納完畢,後來五年內又故意再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樣算是累犯嗎?

本所律師回覆:是有可能的,理由如下

1.累犯規定在刑法第47條,條文為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2.易科罰金繳納完畢,算是上面條文的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因為刑法第44條規定

「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或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者,其所受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3.因此,行為人受徒刑的宣告,縱使易科罰金而執行,但仍屬有期徒刑的執行,是有可能成立累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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