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與製造前之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製造後之持有大麻競合關係 Post category:007-03-01、製造毒品之競合 / 02.製造毒品罪 / 03、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 / 0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被告予以栽種、製造出風乾大麻煙草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則為製造之結果,亦不另論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法院未調查被告所稱的毒品來源,不屬於證據調查職責未盡 2017-12-14 毒品律師:從國外網站購買大麻,寄回台灣,恐構成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2016-04-07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