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與製造前之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製造後之持有大麻競合關係

按大麻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被告予以栽種、製造出風乾大麻煙草之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製造前持有大麻種子、意圖製造而栽種大麻之低度行為,均為製造大麻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製造後持有大麻,則為製造之結果,亦不另論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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