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須行為表現或客觀事實,足認有販賣意圖,才算構成 Post category:01、販賣毒品的認定及法律責任 / 04.販賣毒品罪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必要。此意圖之證明,除行為人自白外,須其行為表現或客觀上存在之事實狀況,足以推認其有此意圖,始足當之。次按販賣毒品,倘販入後未及販出,僅屬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判決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販賣毒品與想像競合 2017-06-30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第十二次刑事庭會議紀錄(節本) 2017-06-07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