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須行為表現或客觀事實,足認有販賣意圖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毒品罪,以行為人主觀上有營利之意圖為必要。此意圖之證明,除行為人自白外,須其行為表現或客觀上存在之事實狀況,足以推認其有此意圖,始足當之。次按販賣毒品,倘販入後未及販出,僅屬未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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