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 Post category:04.販賣毒品罪 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故意、過失、處罰條件、刑罰加重減免原因等事實的自白,無須補強證據 2019-01-21 毒品律師:販賣毒品既未遂認定之參考判決 2017-06-13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