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 Post category:04.販賣毒品罪 按販賣毒品罪之所謂「意圖」,即犯罪之目的,原則上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只需有營利之意圖為已足,不以買賤賣貴而從中得利為必要(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按一下以分享至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更多分享到 Twitter(在新視窗中開啟)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販賣毒品刑責 2017-09-04 知道是毒品且受販賣毒品之人所託將毒品交予買家,應構成共同販賣毒品罪 2017-12-14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