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緩刑?緩刑的要件?如何爭取緩刑?

前言

本篇文章主要是要說明,什麼是緩刑、緩刑的要件、如何爭取緩刑?另外我們也會提供一些緩刑的實務見解供大家參考。在本文的最後面,我們會放幾個本所律師承辦後來成功爭取到緩刑的案件供大家參考。

什麼是緩刑

緩刑,可以理解成刑之暫緩執行之意,白話來說,就是法院宣告某人有罪、判處一定的刑期,但是先不去執行該刑期,然後在緩刑期間(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看看某人是不是有再犯罪,如果期間內都謹言慎行,緩刑期間過了,緩刑沒有被撤銷,原本刑的宣告就失效了(刑法第76條參照)。在緩刑的立法制度上,可區分為「暫緩刑之宣告」與「暫緩宣告刑之執行」,從上開說明可知,我國是採「暫緩宣告刑之執行」的立法制度。

緩刑的要件

我們先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按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參照)。

由上可知,緩刑的要件為

  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2.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3.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如何爭取緩刑:爭取緩刑的重點,說服法院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在上開緩刑的要件中,第1點在某些類型的案件中,是頗為重要的。譬如,販賣二級毒品案件,法定刑就是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參照),因此,如果是採取認罪的答辯方向,就要盡量爭取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第2點的緩刑要件,就是單純看個案符不符合。

第3點,則是相對較為重要的。因為要說服法院、讓法院覺得個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以暫不執行為適當」,重點應擺在「被告將來會不會再犯罪」、「被告是不是會改過自新」等處。又說服法院認為個案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本所律師以為其實是蠻看個案承辦律師的訴訟經驗的,因為除了要看個案本身的體質之外(例如被告的前科紀錄、犯罪經過、犯後態度等等),有時候還要在訴訟中判斷法官對於個案給予緩刑的傾向、斟酌是否積極提出其它能說服法官的事證。另外,本所檢附幾個有關緩刑的實務見解在下方,供閱讀者參考。

緩刑實務見解

  • 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6號判例參照)。
  • 上訴人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家遭回祿一貧如洗,母、妻、兒、女九人全賴其一人生產維持生活,亦經該管鄰長、里長具書證明在卷,自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應由本院依法諭知緩刑,以勵自新(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參照)。
  • 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次按刑事被告如何量定其刑及是否宣告緩刑,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與法官裁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故意失出,尤其是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663號判決參照)。
  • 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法院行使此項裁量職權時,應受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即必須符合所適用法律授權之目的,並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若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時,得認係濫用裁量權而為違法。又行為人犯後悔悟之程度,是否與被害人(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後是否能確實善後履行和解條件,以彌補被害人(告訴人)之損害,均攸關法院諭知緩刑與否之審酌,且基於「修復式司法」理念,國家亦有責權衡被告接受國家刑罰權執行之法益與確保被害人(告訴人)損害彌補之法益,使二者間在法理上力求衡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42號判決參照)。

本所律師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緩刑案例

刑事律師成功緩刑案例.jpg

刑事專門律師,成功爭取緩刑判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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