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Post category:第01節、偵查 Last Updated on 2018-10-18 by 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惟所謂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其侵害者而言,故凡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為直接被害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出告訴(最高法院42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檢察官偵訊時訊問證人,可否誘導?可否當作證據? 2018-12-29 刑事案件偵查開庭的兩三事 2018-03-30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