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得提出告訴

按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被害人,固以因犯罪而直接被害之人為限,惟所謂直接被害人,係指其法益因他人之犯罪而直接被其侵害者而言,故凡財產法益被侵害時,其財產之所有權人為直接被害人;即對於該財產有事實上管領之人,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其管領權受有侵害者,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自得依法提出告訴(最高法院42年台非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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