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需要證人嗎?離婚證人要做些什麼?

一、兩願離婚概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由此可知,夫妻間對於離婚已有共識,是可以兩人自行離婚,並不一定要透過法院為之。

二、兩願離婚之要件:書面+兩位證人+戶政機關離婚登記

為保護夫妻雙方權益,並維護公益,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又學者認為,民法之所以要求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係在確保當事人離婚之真意,以防止被迫離婚。

三、離婚證人之條件

學說上對於離婚證人是否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尚有爭議,惟本所以為,為求謹慎,仍建議民眾找尋年滿20、精神狀態無礙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較為妥當。

四、離婚證人要做的事:

  • 離婚證人的功能,在於確認離婚夫妻之雙方均具有離婚之意(證人的證明義務),故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 若配偶之一方持協議書向證人請求簽名時,他方尚未表示同意離婚,證人自不知悉他方之意思 ,即不能證明雙方有離婚之協議,縱證人業已簽名,仍不能為該協議離婚具有法定要件而生離婚之效力(民國六十九年第十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

五、離婚證人常見問題:

離婚證人找誰當?

本所在受理兩願離婚案件時,常常遇到當事人會詢問「母親可否當離婚證人?」、「朋友可否當離婚證人?」、「兄弟姊妹可否當離婚證人?」等等,在法律上,證人即使與雙方當事人具有親屬關係,亦無相妨。所以如果母親、朋友、兄弟姊妹等均可當離婚證人。
但在實務上,本所常會遇到並非「好聚好散」的狀況,換言之,即使兩願離婚後,夫妻雙方仍可能就離婚協議之事項有爭執,如果民眾陷於此種情狀,本所往往會建議民眾應該要找尋與雙方當事人均無親屬、朋友關聯的客觀第三者,擔任離婚證人,理由在於有第三者充當離婚證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往往不會或不敢再有爭執,而且即使將來雙方就離婚協議鬧上法院,如果有客觀上與雙方均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離婚證人出庭擔任證人,也不用擔心證人會因為偏袒某方,而就證詞上有所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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