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偵查開庭的兩三事

刑事被告傳喚不到、不出庭,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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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案件,檢察官可以沒有通知被告開庭,就直接起訴嗎?

答案是可以的。

  • 首先,法規並沒有要求檢察官一定要先傳喚被告開庭,才可以提起公訴。
  • 再參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2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由此可知只要檢察官認為卷內的事證明確,足認有犯罪嫌疑,可以不待被告到庭,即可提起公訴。
  • 另亦可參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02點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是否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及有無本法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所列之情形,均為起訴前應注意之事項。至被告在偵查中曾否到場及起訴時被告之所在是否明瞭,均於起訴不生影響。(刑訴法二五二至二五四)」
  • 相關實務見解,譬如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10號判例:「檢察官偵查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即或予以訊問,而其訊問內容之詳略,檢察官亦得自由斟酌行之,如檢察官就其他方法偵查所得之證據,已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不訊問被告而提起公訴,要非法所不許。」

刑事偵查案件,檢察官可以沒有通知被告開庭,就直接為不起訴處分嗎?

檢察官對於告訴或告發案件,偵查結果無須傳喚被告,已足認為所告事實為嫌疑不足或行為不成犯罪者,即可逕為不起訴之處分(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參照)。

刑事案件,在有告訴人的情況,有可能會不通知被告出庭,就直接為不起訴處分嗎?

理論上是可行,但實際上機會不大。因為在有告訴人的情況下,檢察官直接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可能會再議,而經驗上,上級檢察署對於被告沒有到庭陳述而為不起訴處分的案件,比較容易發回續行偵查,所以檢察官通常還是會通知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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