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56條之「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Post category:第35章、毀棄損壞罪 按刑法第356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最高法院30年6月10日刑庭庭長會議決議及53年度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四)可資參照) 分享到 Facebook(在新視窗中開啟) Facebook 更多 分享到 X(在新視窗中開啟) X 請按讚:喜歡 正在載入... You Might Also Like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條文介紹 2017-12-30 Q:把考上的試卷毀棄,會構成刑法上的毀損罪嗎? 2017-12-30 發表迴響取消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