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證據之取捨及事實之認定,為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如其判斷無違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又所謂經驗法則,係指吾人基於日常生活經驗所得之定則,並非個人主觀上之推測;論理法則,乃指理則上當然之法則,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之理論上定律,具有客觀性,非許由當事人依其主觀自作主張(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刑事判決參照)。

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俱屬客觀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若僅憑上訴人之主觀意見,漫事指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不足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判決參照)。

發表迴響